現職醫事人員領有相關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及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於國內醫學院校修習醫事專業課程畢(結)業者,得採計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及第8 條第1 項(現為第3 條、第4 條)第2 款第1 目所規定之專業訓練,並以1 學分換算1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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