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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之公立學校護理人員,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惟未經銓敘審定,得否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
二、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5月1日部銓一字第092224466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6 條規定:「(第1 項)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5 條(現為第4 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現為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現行規定尚有並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第2 項)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又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準此,未經銓敘審定之公立學校護理人員,並無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之適用。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 條第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依上開規定,公立學校未經銓敘審定之護理人員,係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原有關法令規定,該等人員如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擬改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時,應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先派代理後,再送本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