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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而留用之醫事人員,如已符合改任換敘規定,得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5月8日部銓一字第0922233005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構)學校依組織法規或編制表規定或以專案報准並以造列留用名冊方式留用之醫事人員,如係擔任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所定之醫事職務,並符合改任換敘規定,應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前經本部90 年1 月11日90 銓一字第1979766 號函規定在案。茲考量因機關修編,致原醫事職稱改置其他職稱,惟仍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而留用之醫事人員,渠等原係擔任組織法規所定之醫事職務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如該等人員已符合改任換敘規定,得辦理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本部90 銓一字第979766 號函規定,予以補充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