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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護理師得否同時兼任該所護理長及主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第1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5月19日部銓一字第092224537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 條規定:「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又某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第5 條規定:「衛生所置主任1 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6 條規定:「(第1項)衛生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第3項)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據此,某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明定「護理長」職務係由擔任「護理師」職務人員兼任,至「主任」職務僅規定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惟並未明定由擔任何種師級職務人員兼任。故某市衛生所護理師倘已兼任護理長職務,如再同時兼任主任職務,現行相關法令並未明禁。惟機關設官分職,自各有其司,為促其專心從事本職工作,顧及其身心健康,避免過度勞累,同時基於維持機關業務正常推動之需要,自宜本於權責卓處。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4 條規定:「(第1 項)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第2 項)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是以,護理師得否同時兼任護理長及主任尚須符合上開條例第14 條授權所定之遴用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