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5月31日部銓一字第093237339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93 年5 月17 日衛署醫字第0930204100號書函復略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現為第3 條)第1項第1 款第3 目規定之學歷條件,所稱醫事系組畢業,係指與其本科系相關醫事系組而言。中臺醫護技術學院(現為中臺科技大學)醫務管理系畢業資格,非屬職能治療學之相關醫事系組,其學歷似不宜採計為陞任師(二)級職能治療師任用資格之學歷條件。
二、本部同意該署上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