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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辦理組織編制修正之醫院,其護理助產職系技師出缺後,得否由該院現職護理助產職系副技師內陞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
二、職務歸系辦法第4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7月12日部銓二字第093238506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於89 年1 月16 日施行前,各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醫事職稱均係列有官等職等之職務,並須辦理職務歸系,以作為人員任使及銓敘審定之依據;醫事條例施行後,各醫事職稱係列師級、士(生)級,已無官等職等,是以,機關修編後,相關職務歸系自應配合調整。又職務歸系辦法第4 條第3 項規定:「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故醫事條例施行後,因醫療、護理助產、牙醫業務已有相關專業法規規定,且其工作內涵悉屬實作醫療之事項,為貫徹醫事條例制定之本旨,有關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實際從事實作醫療業務之職務,自應由醫事人員擔任。準此,各醫事職稱已不宜歸入醫療、護理助產、牙醫職系,且原歸入上開職系之職務,俟現職人員出缺後,即應調整歸入適當職系。

二、所詢某院護理助產職系技師職務出缺後,得否由該院護理助產職系副技師內陞一節,依前開規定,該院技師職務已無法歸列護理助產職系,且原歸列該職系之職務,俟現職人員出缺後,應即調整歸入其他適當職系,並視其調整情形始得配置適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