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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原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基隆市碼頭運送業職業工會規劃室規劃員之年資,同意採計為派用人員基本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4月28日81台華甄一字第069681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係某工業專科學校五年制機械工程科畢業,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人事查核班第18 期結業,曾任原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基隆市碼頭運送業職業工會規劃室規劃員(71 年9 月1 日至79 年4 月15 日)計7 年8 個月,係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後核派擔任,上開服務年資,同意參照本部64 台謨典一字第36441 號函釋:「台灣省農會安全管理員及倉儲查核員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委任採計。」之規定,採計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第5 條第4 款規定之基本年資。

附註:
派用條例已於104 年6 月19 日廢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 條之1規定略以,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現職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9 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繼續派用。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9 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酌予延長派用期限,每次不得逾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