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派用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約僱人員年資不得認定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所稱之「委任(派)同等職務年資」相當,採計為調升薦派基本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8月31日85台中甄一字第133634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約僱職務之層次、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要件,均低於公務人員委任官等職務。是以,約僱人員年資無法認定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第5 條所稱之「委任(派)同等職務年資」相當,不得採計作為取得薦派人員資格之基本年資。

附註:
派用條例已於104 年6 月19 日廢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 條之1規定略以,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現職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9 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繼續派用。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9 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酌予延長派用期限,每次不得逾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