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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人事機構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事人員,僅得於該會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間相互調任同職稱、同官等、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及第10條
二、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8月6日部管一字第091216091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1 年5 月31 日部銓二字第0912131308 號函釋略以,經本部會商相關機關之決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員,為能有效運用現有人力資源,提升行政效率及消弭久任一職弊端,同意得於所屬各機關間相互調任同職稱、同官等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惟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又該會原即屬任用制之機關,其與該會所屬機關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有別,非屬本部上開會商決議得相互調任之範圍,是以,該會所屬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之人事機構未具任用資格現職留用人事人員,僅得於該會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間相互調任同職稱、同官等、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尚不得調任該會人事處。

附註: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已於104 年6 月19 日廢止,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 條之1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