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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薦派第八職等留用人員得以其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員資格,調任該會所屬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職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及第10條
二、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0月22日部管一字第093240233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7 年12 月29 日87 台甄一字第1711655 號函釋規定,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後,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員,得自願調任同性質同官等不同職稱之較低職等職務。本部92 年8 月11 日部銓二字第0922273666 號函釋規定,同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派用機關改為任用機關,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時,得於所屬機關間調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某甲如符合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人事機構新進人事人員遴用標準表規定,以其係該會所屬派用機關改為任用機關未具任用資格之薦派第八職等現職留用人員,得調任該會所屬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職缺,尚未違反前開函釋規定。惟二職務職缺分屬不同任免權責,仍須符合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現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附註:
一、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人事機構新進人事人員遴用標準表已於92 年11月25 日廢止,現改為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二、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已於104 年6 月19 日廢止,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 條之1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