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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某甲職缺業務之聘用人員,得免經公開甄選改聘為同機關辦理某乙職缺業務之聘用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
二、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2月3日部銓三字第108486020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第5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得依規定按被代理職務之官等,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96 年7 月18 日修正發布注意事項第4 點(現為第5 點)修正說明載以,該點所稱得聘僱人員辦理,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等規定聘僱人員辦理。本部99 年12 月20 日部銓三字第0993266974 號書函略以,為期進用適當人選及人事公開原則,新聘人員以採公開甄選為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 年11 月19 日總處組字第1080048319號書函略以,考量為利機關用人彈性及時效,並避免有濫用私人之虞,經參照約僱辦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及該總處101 年3 月15 日總處組字第1010027903 號、103 年6 月13 日總處組字第1030035538 號等E-mail 回函及相關書函意旨,機關進用約僱人員仍採公開甄選為原則;惟倘機關擬將內部現職約僱職務代理人,改僱為本機關其他職缺之約僱職務代理人,是類人員新僱時即已經公開甄選,應得由各機關就其資格條件、僱用期間之工作績效,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免經公開甄選程序。
二、 各機關依注意事項第5 點規定,進用辦理公務人員職缺業務之聘用人員,係依聘用條例等規定辦理,機關如有進用是類人員之需要,為期進用適當人選及人事公開原則,新聘人員以採公開甄選為宜。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原則應經公開甄選;惟基於聘僱人員之身分屬性相當,相關事項應為一致性之處理,參照前開人事總處108 年11 月19 日書函,倘機關擬將辦理某甲公務人員職缺業務之現職聘用人員,改聘為同機關辦理某乙公務人員職缺業務之聘用人員,以是類人員於新聘時即已經公開甄選,得由機關就其資格條件、約聘期間之工作績效,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免經公開甄選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