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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某甲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現職聘僱人員,得否免經公開甄選改聘僱為同機關辦理某乙職缺業務聘僱職務代理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及第10點
二、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3月13日部銓三字第1094903451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 第2 點、第5點規定及本部98 年12 月28 日部銓三字第0983062836 號函略以,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者,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如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得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又上開經分發機關列管之考試分發職缺,以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當列管解除時,自應依第10 點規定即予解聘僱。依96年7 月18 日修正發布職代注意事項第4 點( 現為第5 點) 之修正說明載以,該點所稱得聘僱人員辦理,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等規定聘僱人員辦理。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 年11 月19 日總處組字第1080048319 號及本部108 年12 月3 日部銓三字第1084860209 號書函略以,機關進用聘僱人員採公開甄選為原則;惟倘機關擬將內部現職聘僱職務代理人,改聘僱為本機關其他職缺之聘僱職務代理人,以是類人員新聘僱時即已經公開甄選,爰得由各機關就其資格條件、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免經公開甄選程序。
三、 機關辦理某甲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現職聘僱人員,得否免經公開甄選改聘僱為同機關辦理某乙職缺業務聘僱職務代理人一節,依前開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得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係以經分發機關列管的考試分發職缺為前提要件,如該職缺經分發機關解除列管,即不符合前開得聘僱人員的規定,爰仍請先行確認某乙職缺是否符合前開職代注意事項等規定得聘僱職務代理人要件;至於聘僱人員是否免經公開甄選一節,請參考前開人事總處108 年11 月19 日及本部108年12 月3 日書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