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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聘用人員得否免經公開甄選程序,改聘為同一機關其他聘用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10月28日部銓五字第109498673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1 年3 月15 日總處組字第1010027903 號及103 年6 月13 日總處組字第1030035538 號E-mail 回函略以,機關內現職約僱人員(占約僱預算員額,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改僱為本機關其他僱用職務,或原職務改以較高等級僱用者,得由各機關就其資格條件、僱用期間之工作績效及機關業務需要,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權限辦理。據此,基於聘僱人員身分屬性相當,相關事項應為一致性之處理,參依人事總處上開E-mail 回函,機關內現職聘用人員(占聘用人員預算員額,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擬改聘為本機關其他聘用職務,或原職務改以較高等級聘用者,得由各機關就其資格條件、聘用期間之工作績效及機關業務需要,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免經公開甄選程序辦理。
二、 又依本部108 年3 月5 日部銓五字第1084752043 號書函略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法令依據與支給報酬之規定不同,所任工作性質、職務內容、職責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亦不相當,爰聘用人員職務出缺,各機關擬新進聘用人員時,仍以採公開甄選為宜,尚不宜逕由機關現職約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