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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得分別再進用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二、補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三、補充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8月26日部銓三字第11154854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鑒於我國少子女化現象越趨嚴重,以及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並配合鼓勵生育政策,同時考量機關業務遂行之需要,同意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得分別再進用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惟不得逾原聘用人員或原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又該替代人力於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