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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職缺(含年度或職務代理人)之備取人員,得由機關本權責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年度聘用人員或聘用職務代理人職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3月14日部銓五字第112554144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2月8日總處組字第1122000179號書函略以,考量約僱人員職缺之備取人員亦屬參加公開甄選程序完竣,足認得以擔任該職缺相同工作內容及符合所需資格條件,並為兼顧機關用人時效及彈性,以利業務即時銜接及推動,且適度節省行政成本支出,約僱職缺備取人員得由機關本權責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年度約僱人員或約僱職務代理人職缺。
二、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對於聘用人員之進用程序等並無相關規範,且聘用人員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適用對象,尚無法適用該法相關規定及函釋;惟考量聘用人員毋須經國家考試,且聘用人員進用目的不同,其約聘期間及資格條件等情形未盡相同,為期進用適當人選,避免任用私人,各機關擬新進年度或職務代理人之不同類型聘用人員時,仍以採公開甄選為宜。然聘用人員職缺之備取人員如經參加公開甄選程序完竣,為兼顧機關用人時效及彈性,以利業務即時銜接及推動,並適度節省行政成本支出,且基於聘僱人員身分屬性相當,相關事項應為一致性之處理,同意聘用職缺(含年度或職務代理人)備取人員得由機關本權責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年度聘用人員或聘用職務代理人職缺。另辦理聘用職缺公開甄選增列之候補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又未來於辦理聘用職缺公開甄選作業時,職缺公告除應明確規範各該職缺工作內容、所需資格條件等事項外,並應將候補名額及期間,同時於外補公告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