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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職缺得由機關現職聘僱人員改聘(僱)相關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6月7日總處組字第112200103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考量機關約僱職缺遴補做法之一致性,以對外遴補已不再限於擔任同屬年度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務,同意爾後約僱職缺如由現職約僱人員改僱時,亦不再限於同屬年度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缺,得由機關就其資格條件、僱用期間之工作績效及機關業務需要,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辦理。
二、至聘用人員部分,經轉准銓敘部112年3月14日部銓五字第1125541445號書函及同年5月4日部銓五字第1125569864號書函以,基於與前述約僱人員之相同考量,及審酌聘僱人員身分屬性相當,相關事項應為一致性之處理,同意聘用職缺參採上述約僱職缺之做法辦理。
三、另因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法令依據與支給報酬之規定不同,所任工作性質、職務內容、職責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亦不相當,各機關聘用職缺如擬新進聘用人員時,仍以採公開甄選為宜,且不得逕由機關現職約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約僱職缺亦不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由現職聘用人員改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