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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應於約聘後1個月內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倘有遺漏未送者,應先由各權責機關查明原因及責任後,再送本部核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9月19日80台華甄三字第060835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2 份,於到職後1 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準此,各機關聘用人員凡依上開規定送本部登記備查者,於轉任受有任用資格限制之公務人員時,本部始予採計提敘俸(薪)級,並予併計退休年資(按現須為84 年6 月30 日以前年資始得採計退休年資)。

二、前項登記備查規定,前經本部73 年12 月5 日73 台華甄一字第0966 號函請各機關確實辦理在案;惟目前各機關仍有未依上開規定,於聘用人員到職後1 個月內即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者,致迭有當事人於辦理任用送審或退休時,因本部未予採計以往聘用年資,始要求補辦聘用登記之情事,增加作業困擾。為免影響聘用人員權益,並符合法律規定,請即轉知所屬人事機構確實清查,並於80 年12 月底以前,將以往聘用人員遺漏未辦理登記備查者,一次列冊送部補辦。嗣後,如仍有未依規定辦理,而於涉及當事人年資採計等權益時,始事後要求補辦者,應先由各權責機關查明原因及追究責任後,再送本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