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迴避任用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機關長官徇私任用,損及立場,進而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或內部和諧。聘用人員之屬性,為臨時性用人,雖與公務人員為常態性用人之性質不同,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 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基於同一意旨,各機關聘用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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