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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續聘之聘用人員於約聘年度中年滿65歲,其約聘期限之計算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8月16日88台甄二字第179138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8 年11 月16 日78 台華甄一字第322596 號函釋略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定期約聘人員之年齡,依考試院63 年12 月13 日(63)考台秘二字第3295 號函示,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4 條『已屆公務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人員,各機關不得任用。』(現為第27 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規定之限制。故已逾命令退休年齡者,依上開規定,不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予以約聘。」機關續聘之聘用人員,於約聘年度中年滿65 歲,其約聘期限自應約聘至年滿65 歲之當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