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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擬聘用該院副院長之女為聘用人員,應否受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迴避利益衝突規定之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9月29日部銓五字第093241553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本部87 年7 月22 日87 台甄一字第1644612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聘用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本部64 年3 月7 日台為甄三字第05263 號函略以,以副首長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 條(現為第26 條)前段規定之機關首長,是以得不受其限制。

二、某醫院擬新聘該機關副首長之女為聘用人員一節,茲以機關副首長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機關首長,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規定之限制。至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限制一節,宜逕洽請主管機關(法務部)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