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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學校聘用人員報送本部登記備查作業之有關注意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月28日部管四字第094245322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
「本條例第 3 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條各項工作者而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2 份,於到職後 1 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為落實各機關(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辦理聘用及本部辦理登記備查之一致性,以保障當事人權益,請各機關(構)學校於聘用人員到職 1 個月內送本部登記備查,並請於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作業時,務必於來函或聘用計畫書(名冊)「備註欄」中註明下列事項: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聘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准之日期文號。
三、經費來源是否為年度預算經費(人事費或用人費用科目項下)。
四、新聘聘用人員請附送聘用契約影本。

附註: 本部 111年12月28日部管四字第1115520455號函,修正「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實務作業注意事項」,業簡化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應送資料,無須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契約書及聘用計畫;惟必要時,本部得通知機關補正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