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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聘用人員於約聘期間應徵入伍服補充兵役12天,得依兵役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二、兵役法第4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1月27日部銓五字第095272652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兵役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第15 條第1 項規定:「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第17條第1 項規定:「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現為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2 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第44 條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一、在營服役期間(現為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同法施行法第14 條規定:「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內政部90 年5 月11 日台90 內役字第9079111 號書函釋:「補充兵役為依兵役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等權益,係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依法其亦屬兵役一種,除因施訓役期不同外,而與常備兵規範之區分,僅為訓練管理考量,補充兵徵訓期間仍屬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依法應徵服兵役適用之對象。」準此,聘用人員於約聘期間應徵入伍服補充兵役,係屬兵役法所稱兵役之一種,其相關權利宜比照服常備兵役人員,得依兵役法第44 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二、行政院61 年11 月1 日臺61 人政貳字第26179 號函規定:「各機關依契約定期約聘之聘用人員應徵(召)入伍,其職缺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准予留職停薪之聘用人員,其職缺以保留至原約聘期間屆滿時為止。二、聘用人員於約聘期間應徵入伍時,所遺工作,由原聘用機關另行約聘適當人員擔任。三、另行聘用人員之聘期,以補足原聘期或原聘用人員之役期為準。」是以,有關聘用人員於約聘期間應徵入伍服補充兵役,其所遺工作如何處理一節,建請依上開行政院臺61 人政貳字第26179 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