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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作業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7月23日部管四字第096282124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96 年 7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2 款(現為第 5 點第 1 款,並已修正相關內容)增訂各機關薦任非主管職務,其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七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本部 94 年 1 月 28日部管四字第0942453226 號函規定,請於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作業時,務必於來函或聘用計畫書(名冊)中註明下列事項:(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二)聘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准之日期文號。(三)經費來源是否為年度預算經費(人事費或用人費用科目項下)。(四)新聘聘用人員請附送聘用契約影本。 
二、綜上,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聘用人員送本部登記備查時,除依聘用條例及本部 94 年 1 月 28 日部管四字第 0942453226 號函規定,於來函或聘用名冊內註明相關事項外,並請加註本注意事項第 4 點(現為第 5 點第 1 款)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職務編號。

附註:
一、104 年 5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本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 2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情形,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二、本部 111年12月28日部管四字第1115520455號函,修正「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實務作業注意事項」,業簡化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應送資料,無須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契約書及聘用計畫;惟必要時,本部得通知機關補正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