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0月30日部銓五字第0962866880號書函
內容: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係配合預算會計年度以一年一聘方式進用,係屬臨時性用人之性質,如聘期屆滿未獲續聘時應即離職,並無聘期以外之身分保障。是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並無聘用人員得予資遣之規定。至有關聘用人員因病請假逾規定日數一節,仍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附註:行政院109年7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條文,業刪除該條第3項有關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