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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有關延長進修留職停薪之規定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約聘期間,並依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登記作業程序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4月6日部銓五字第099318409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61 年11 月1 日臺61 人政貳字第26179 號函略以:「各機關依契約定期約聘之聘用人員應徵(召)入伍,其職缺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准予留職停薪之聘用人員,其職缺以保留至原約聘期間屆滿時為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1 年6 月24 日局考字第0910019992 號函略以:「有關聘用人員得否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案,……約聘僱人員係各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以訂定契約方式進用,屬1 年1 聘性質,自有該法之適用,惟如依該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期間應以不超過約聘期間為度。……。」準此,現行聘用人員應徵入伍服兵役或育嬰而辦理留職停薪者,其期間均不逾原約聘期間。
某機關之聘用住院醫師經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得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2 條有關延長進修留職停薪之規定;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該項留職停薪期間仍應依原聘用契約所訂,不得超過其約聘期間。至於是項留職停薪登記作業,則請依照現行聘用人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登記之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