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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職務出缺,各機關擬新進聘用人員時,以採公開甄選為宜,不宜逕由機關現職約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3月5日部銓五字第108475204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基於適用不同進用制度人員,擬任職各該不同體系職務,應依各該規定辦理進用,尚無逕由不同類別人員辦理內部陞遷之情形。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法令依據與支給報酬之規定不同,所任工作性質、職務內容、職責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亦不相當,現職約僱人員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擔任聘用職務之程序,仍應符合聘用法令相關規範。

二、又聘用人員毋須經國家考試,為期進用適當人選,避免任用私人,且各機關現職約僱人數如屬少數,僅採內部甄選程序即逕改以聘用人員進用,尚難確實達到進用適當人選及人事公開原則。爰聘用職務出缺,各機關擬新進聘用人員時,仍以採公開甄選為宜,尚不宜逕由機關現職約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