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某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採鐘點計酬之聘用講師,以其係按鐘點計酬,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月支報酬薪點不同,非屬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稱聘用人員,其聘用案自無庸報送本部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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