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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以契約定期聘用人員,無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年終考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9月18日78台華甄二字第30061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66 台謨甄四字第04191 號函釋略以:以聘用人員,無聘用資格審查之規定,從而亦不核敘其級俸,故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考績,而於其約聘工作期間,仍可以考核方式觀察其工作績效,以作續聘或解聘之準據。是以,此類人員,既不能辦理年終考績,自亦無從發給考核獎金。準此,行政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人員,無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