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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前,擬聘用人員之職務已出缺或依規定得聘用人員辦理所遺業務之情事已發生,並已辦理公開甄選完畢,且通知當事人錄取結果;惟其到職日為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後者,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之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1月8日部銓五字第108487222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7 年11 月21 日87 台法二字第1698115 號書函略以,民選首長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發布人事命令,而人事命令之生效日在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後生效者,除為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已出缺之職務(不含公告日後之預估職缺)外,仍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 條之1 規定之限制。本部89 年12 月15 日89 法二字第1974008 號書函略以,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前已辦理商調者,得不受任用法第26 條之1 第1 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以,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公務人員;惟該職務如係於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前已出缺並已辦理商調者,得不受任用法第26 條之1 規定之限制。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 條得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意旨,以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8 點準用任用法等規定,機關於進用聘用人員(含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及職代注意事項進用之聘用人員)時應受任用法第26 條之1 規定之限制。基於聘用人員與公務人員相同,均應受任用法第26 條之1 規定之限制,以公務人員職務如係於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前已出缺並已辦理商調者,得不受任用法第26 條之1 規定之限制,則考量聘用人員與公務人員進用制度不同,尚無商調程序,且依留職停薪辦法及職代注意事項聘用人員時,原公務人員職務可能並未出缺,而僅有因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或請假等情事得進用聘用人員辦理所遺業務,是為兼顧當事人權益及與公務人員衡平,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規定,於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前,機關擬聘用人員之職務已出缺或依規定得聘用人員辦理所遺業務之情事已發生(不含首長退休案核定後之預估職缺或預估生效之情事),機關並已辦理公開甄選等相關作業完畢,且通知當事人錄取結果者,得不受任用法第26 條之1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