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現職雇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警察機關原職留用雇員,得於警察機關間辦理互調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2月27日86台法二字第140444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組織編制中,所占職缺業已改置為書記之留用雇員,仍准予依照本部84 年7 月19 日84 台中法四字第1163305 號函規定,於同縣境內,在不致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暨原有組織編制之情形下互調。至警察機關原職留用雇員,以其係機關改制情形特殊,同意不受同縣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