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組織編制中,所占職缺業已改置為書記之留用雇員,仍准予依照本部84 年7 月19 日84 台中法四字第1163305 號函規定,於同縣境內,在不致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暨原有組織編制之情形下互調。至警察機關原職留用雇員,以其係機關改制情形特殊,同意不受同縣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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