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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年終考成,於發布前如發現考成年度內有品性不端情事,機關首長得本於權責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程序予以變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2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8月27日87台法二字第166130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2 點規定:「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據此,雇員年終考成雖經機關首長核定,於發布前如發現雇員考成年度內有品性不端情事,機關首長自得本於權責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 條規定程序
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