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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雇員於機關裁撤後,得由安置雇員機關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1月7日89法二字第195875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除現職雇員得商調或互調至他機關充任雇員職務外,留用雇員僅得於同縣境內與他機關之留用雇員或現職雇員辦理互調。某機關現職雇員因機關裁撤,擬由承受安置機關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一節,雖與本部函釋有關雇員得商調或互調之規定不合,惟以機關裁撤,情況特殊,某機關之現職雇員應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新進雇員」,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案本部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