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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因素,無法如期辦理公開甄選,致未能及時遴員遞補,其已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得適度放寬延長代理期限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及第11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7月23日部銓三字第110535950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嚴峻因素,無法如期辦理公開甄選,致未能及時遴員遞補,其已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本部同意適度放寬延長代理期限,最長至疫情警戒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降至第二級以下後3個月止,如該期間未能完成遴員遞補前,疫情警戒再度提升至第三級以上,得再度延長其代理期限,最長至疫情警戒再度降至第二級以下後3個月止;惟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
二、 本部100 年5 月13 日部銓一字第1003362135 號電子郵件略以,視訊會議不乏為解決無法親自出席同一會議場地之變通方式,宜請機關考量實際需要及參加甄審人員權益,由機關甄審委員會本於權責決定面試及測驗方式;以及本部110 年7 月2 日部銓一字第1105363150 號函略以,機關為因應疫情需要,避免群聚,得在不違反相關規定之前提下,改以視訊方式召開考績或甄審委員會。是於疫情期間,各機關得考量於不違反相關規定前提下,改以視訊方式辦理上開陞遷作業,以適時遴補人員,避免有長期代理之疑慮。
三、 如有依前揭情形延長代理者,請於每半年列冊之職務代理名冊備註欄內敘明,以利日後職務代理案查考及抽查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