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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畢相關假別並接續於例假日後,賡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將其職務之代理情形視為連續,由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繼續代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銓三字第110537784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本部105 年5 月18 日部銓三字第1054105378 號書函略以,職員以同一疾病事由,連續請病假、事假、休假、延長病假,因期間遇有例假日,倘上開人員係屬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以連續方式請假,經併計上開假別且期間達1 個月以上時,期間雖遇有例假日,亦得視為連續,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 年2 月10 日總處組字第1040024761 號書函略以,機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進用聘僱人員辦理公務人員請假或留職停薪所遺業務者,如因代理事由變更致原預定聘僱期限須予延長,例如被代理人請娩假後接續再請休假或育嬰留職停薪,倘經機關審酌及評估擬續聘僱原聘僱人員代理所遺業務,得免經公開甄審;惟為期進用適當人選及人事公開原則,如擬新聘僱人員仍應採公開甄審方式辦理。
三、 公務人員請畢相關假別並接續於例假日後,賡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為利機關實務作業,得參照前開本部105 年5 月18 日書函將其請假及留職停薪視為連續,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聘( 僱) 用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