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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但書第1款第3目規定所稱之「邊遠地區」範圍。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4年4月8日部銓三字第1145799296號書函
內容:

主旨:所詢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建請同意延長該所財政課課長出缺職務代理期限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民國114年3月5日總處培字第1140012091號書函。

二、茲為因時制宜,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但書第1款第3目規定所稱邊遠地區(現為偏遠地區),除依本部96年5月10日部銓三字第0962796163號書函釋以,得參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內所列之山僻地區(含括偏遠、高山地區)或離島地區支給對象予以認定外,亦得參照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核定之離島以外偏遠地區學校所在村或里為判準(按:教育部公告之113學年度偏遠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括南投縣立魚池國民小學,南投縣魚池鄉公所與該校同位於魚池村)。是旨揭所詢,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附註: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但書第1款第3目業於114年7月3日修正為「偏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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