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145830672號函
內容:
主旨:有關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按現行旨揭約聘人員不論當次代理期間長短,各機關均係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於其到職後1個月內,送本部登記備查。
二、茲考量旨揭約聘人員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對其主要效益,在於其嗣後任用為公務人員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俸級,是為兼顧其日後提敘俸級之需要以及撙節行政資源與流程簡化,爾後旨揭約聘人員,須其當年1至12月係依本注意事項或依本注意事項及其他規定(例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連(接)續於本機關聘用者,各機關始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聘用條例相關規定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其餘均毋須送本部登記備查。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