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4年10月7日部銓三字第1145883199號函
內容:
主旨: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已屆限齡退休年齡,其原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之人員,得續聘僱代理至該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之日止,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本部民國111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1115430958號函規定略以,旨揭職務原約聘僱人員,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聘僱。茲為應機關業務推動需要,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