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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鄉公所主任秘書出缺,得否由機要秘書代理其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及第3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1月12日部銓五字第096285137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機要人員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本部94 年8 月18日部銓三字第0942532209 號書函釋略以,機要秘書除具有任用資格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代理主管職務。某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14 條第1項規定:「鄉長請假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該條項規定係規範鄉長請假時,應由何人代行其職務之排定順位,並非規範主任秘書職務出缺時,應由秘書代行。

二、有關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與內政部規定有所競合一節,茲以某鄉公所主任秘書出缺,可否由機要秘書代理其職務,與鄉長因請假情事致生職務代理事項有所不同,是以,仍請依注意事項規定,機要秘書除具有任用資格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代理主任秘書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