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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所稱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其範疇不包含臺灣鐵路管理局經歷管制要點所列各職稱之停年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3月28日部特四字第097292187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84 年4 月20 日修正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現為第3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確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有關該條款草案修正說明略以,本點作職務代理人任用資格之適度放寬,其理由如次:(一)79 年2 月修正通過之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現職人員代理出缺之職務,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主要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 條之規定。惟查上開條文規定所稱「代理」係指「職務派代」而言,其與「職務代理」似未盡相同。按「職務派代」係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後,遴派人員擔任是項職務,在未經銓敘審定前之代理而言。「職務代理」則係指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或現職人員暫離工作崗位,另由他人代理其職務,以維機關業務之運作而言;亦即代理者並未調派新職,其本職亦未經免除,係屬機關首長之工作指派權責,此與職務出缺、遴員派補之「職務派代」情形,頗有不同。……。準此,臺灣鐵路管理局經歷管制要點規定中,各職務陞職時須具有停年之限制,係屬職務派代之事項,而注意事項係規範職務代理事項,兩者分屬不同之規範事項。

附註:
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第1 款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