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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莫拉克颱風受災地區機關學校之現職薦任官等以下非主管人員,其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期間未達1個月者,自即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9月4日部銓三字第098310266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為利98 年莫拉克颱風受災地區之機關學校業務遂行,本部同意放寬受災地區之機關學校,現職薦任官等以下非主管人員有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之情形,期間未達1 個月者,自即日起至98 年12 月31 日止,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前開人員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