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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派駐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全職工作人員所遺業務,得否約聘僱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
二、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1月20日部銓三字第098313057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規定:
     「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現為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三)因案停職或休職(現為依法停職或休職)。(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第5 點第2 項(現為第5 點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 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行政院98 年9 月15 日核定發布之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莫拉克重建會)暫行組織規程第4 條規定略以,該會工作人員均由行政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辦理該會幕僚作業;其編組表附註2 略以,各機關派駐人員所遺業務,依注意事項辦理,必要時得聘僱人員。

       有關各機關派駐莫拉克重建會人員所遺業務得否約聘僱人員辦理一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如符合前開注意事項規定時,始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惟經審慎考量,為順行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且行政院核定發布施行之莫拉克重建會編組表附註2 既已規定各機關派駐人員所遺業務,除依注意事項辦理外,必要時得聘僱人員。爰本案本部同意從寬依前開編組表附註2 後段規定,各機關派駐人員所遺業務,必要時得聘僱人員辦理;另為便利查考,請各機關如有依前開編組表附註2 規定聘僱人員者,應於職務代理查考名冊備註欄內敘明。

附註:
注意事項第5 點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 點第1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 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2 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