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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派駐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全職工作人員所遺業務,得由機關核派現職人員代理及支領代理職務加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
二、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16日部銓三字第098313375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行政院98 年9 月15 日核定發布之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莫拉克重建會)暫行組織規程第4 條規定略以,該會工作人員均由行政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辦理該會幕僚作業;其編組表附註2 後段略以,各機關派駐人員所遺業務,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辦理。經查各機關職務如有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各款規定情形時,始得核派職務代理。茲考量派駐莫拉克重建會全職工作之人員,並無法兼顧其本職業務,其所遺之業務勢必有人代理,方不致影響本職機關業務之順遂推動,且上開編組表既已規定各機關派駐人員所遺業務,依注意事項辦理。為順利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並避免影響本職機關業務運作,本部同意從寬依上開編組表附註2 規定,派駐莫拉克重建會全職工作人員所遺業務,得由現職人員代理;另為便利查考,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者,應於職務代理查考名冊備註欄內敘明。

       有關代理派駐莫拉克重建會全職工作人員所遺業務之現職人員,得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一節,案經考量派駐莫拉克重建會全職工作之人員,本部已同意從寬由現職人員代理,且其派駐莫拉克重建會,與一般之派兼,本職與兼職得以兼顧之情究屬有別,是為激勵現職人員之代理意願,以避免其原職之業務中斷,本部同意其職務代理人得支領代理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