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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有關出缺職務之代理及延長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28日部銓三字第098306283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98 年10 月30 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第2 項規定:「前項第1 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1 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得延長代理1 次,並以1 年為限:……」茲經審酌以,注意事項係因機關人力短缺,為避免業務中斷之事實需要而產生,基於對用人機關之尊重與信任,暨為期在機關用人彈性與避免長期代理,以免影響考試用人政策兩者之間取得衡平,上揭規定所稱之「以1 年為限」,其計算方式係自該出缺職務經指派人員代理之日起算,以1 年為限,得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更迭或期間中斷而重新起算,並以1年為限。但同一現職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中斷時,合併前後代理期間不得逾1 年。茲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某職務自98 年11 月25 日出缺,於98 年11 月25 日指派A 現職人員代理,其期間至99 年11 月24 日為止。99 年11 月25 日更換B 現職人員代理,其期間至100 年11 月24 日為止。嗣後更換人員時,A、B 現職人員均不得再代理。

例二:某職務自98 年11 月25 日出缺,於98 年11 月25 日指派A 現職人員代理至99 年2 月24 日止(3 個月),更換B 現職人員代理至99 年12 月31 日止,100 年1 月1 日再更換A 現職人員代理,其期間應至100 年9 月30 日止(9 個月)。嗣後更換人員時,A 現職人員不得再代理。(按:A 現職人員前後代理期間合計1 年)

二、本部94 年4 月1 日部銓四字第0942476576 號書函、97 年11 月19 日部銓三字第0972896907 號函,及歷次相關函釋與本函不符部分,均自通函日停止適用。至於通函前,出缺職務已由現職人員代理並已滿1 年者,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按:自該職務出缺之日起算,以1 年為限,不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更迭,或代理期間是否中斷,均以職務出缺之日起算,並以1 年為限)。但代理期間尚未滿1 年者,依從新從優之原則,得適用本函釋辦理。

三、另注意事項第5 點、第6 點規定,出缺之職務得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其前提條件,係須經分發機關列管為考試分發之職缺,當列管解除時,自應依注意事項第10 點規定即予解聘僱,故無本函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