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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代理某甲請假期間之職務,倘為某甲之醫師兼主任(本職及兼職),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如某乙僅代理兼職主任部分,則係屬兼任職務之情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8月5日部特四字第099318976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8 年6 月11 日部銓三字第0983074092 號書函略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職務代理,係規範專任本職職務如有職務出缺、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因案停職或休職、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等情形時,由現職人員代理;又被代理之本職職務依法同時擔任兼任職務時,亦屬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所規範之範圍。惟如被代理職務係本職以外之兼任職務時,茲以兼任之職務係於本職之外依法同時擔任另一職務之情形,且在組織編制上,並無專置員額數,爰非注意事項之規範範圍。準此,被代理職務如係兼任職務,依上開規定,非屬注意事項之規範範圍,應依各機關組織法規等相關規定派員兼任,尚不得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代理。是以,注意事項係規範專任本職職務。倘被代理之本職專任職務依法同時擔任兼任職務時,其兼任職務亦屬注意事項所規範之範圍;至代理人代理之職務倘僅為兼任職務,因各機關組織編制業已明定渠等兼任職務係由機關派員兼任,並無專置員額數,且注意事項之位階低於組織編制,兼任職務自應依組織法規派員兼任。

二、某甲請延長病假期間,其兼職應改派或得由某乙代理及如由某乙代理,則其代理主任期間之主管職務加給如何支給一節,依前開規定,倘某乙代理之職務為某甲之醫師兼主任(本職及兼職),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 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如某乙代理之職務未含本職,僅代理兼職主任部分,則非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而係屬兼任職務之情事,其兼職費如何支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至應否改派或如何核派代理,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4 條第1 項規定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係屬機關首長之權限,爰上開二事,均請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