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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0年7月19日部銓三字第1003417087號電子郵件
內容: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現為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3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準此,各機關簡任(含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缺之業務,如由現職人員依上開規定辦理時,則須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人員,始得代理。至於代理非出缺之職務時,依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前段規定,由機關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即可,尚無代理順序之問題。
二、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一)有關某甲於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參加受訓期間代理主任職務,並領取主管加給,現因該主任職務出缺,復代理其業務,卻無法領取主管加給一節:依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前段規定,因某甲係代理主任請假之業務,不受代理順序之限制;惟代理主任職務出缺之業務時,尚須符合前開代理順序之規定,因其並非簡任官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未符注意事項第3 點第1項第1 款之規定,爰無法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 條規定支領主管加給。
(二)有關某甲代理之情形如僅未符注意事項之規定,即不得請領主管加給,係屬增設加給辦法未有之規定,似牴觸法規命令一節:依加給辦法規定,現職公務人員須有依法代理職務之事實,始生支領職務加給之情事;倘係屬未合於規定之代理,即不生支領加給之情事,二者之間有前後不可切割之順序。由於某甲代理主任職缺之業務,未符注意事項之規定,自無法依加給辦法規定之支領主管加給。
附註: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第1 款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一)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二)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亦應依前款順序代理。但本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始得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