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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人,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資格之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9月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1號函
內容: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 點第3 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1 人,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有關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員額編制表,僅置護理師(或護士)1 人,護理師有請假等事由時,得約聘或約僱符合各該專業法規資格之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附註:注意事項第5 點業於11473日修正為:「(第1項)各機關職務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者,所遺業務得以其官等或級別,分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雇員比照委任辦理:……(五)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各類醫事人員僅置1人,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得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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