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9月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 點第3 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1 人,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有關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員額編制表,僅置護理師(或護士)1 人,護理師有請假等事由時,得約聘或約僱符合各該專業法規資格之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附註:
注意事項第5 點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四)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1 人,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