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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八職等單位主管職缺,得由其他機關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代理,不因其係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而有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2月20日部銓三字第1023642756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規定:
「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98 年10 月30 日修正發布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第1 款訂定意旨,「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以本機關(或單位)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出缺,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時,僅得由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人員代理。

二、依前開規定,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後,權責機關應審酌被代理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後,指派符合該代理資格之適任人員代理;至如由其他機關(或單位)人員代理,則該代理人須具有被代理職務職等之任用或權理資格。是以,薦任第八職等單位主管職缺,得由其他機關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代理,不因其係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而有限制。

附註:
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