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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僱人員,是否均係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2月13日部銓三字第104392057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94 年3 月1 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業刪除原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相關規定,並改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約僱人員辦理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或現職人員暫離工作崗位所遺之業務。96 年7月18 日修正發布之注意事項第4 點(現修正為第5 點)修正說明二載以:「本點各款所稱得約聘、約僱人員辦理,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約僱辦法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98 年10 月30 日修正發布之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5 點規定:「(第1 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二)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第2 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自注意事項於94 年3 月1 日修正發布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外,尚得以約僱辦法約僱人員辦理。嗣96 年7 月18 日修正發布該事項後,亦得依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辦理。另94 年2 月28 日以前各機關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因其報酬(除給假)等相關權益事項,與依約僱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均有所不同,爰非依約僱辦法僱用之人員。

附註: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 點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第1 款情形,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 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2 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四)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1 人,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