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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或護理師)2人,且現職護理師為2人,其中1人請假1個月以上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5月8日部銓三字第10439588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規定:
「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5 點規定:「……(第2 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 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第3 項)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1 人,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本部100 年9 月21 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1 號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 人,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士(或護理師)2 人且現職進用護理師2 人,依注意事項第5 點第2 項規定,須請假達1 個月以上,考量護士(或護理師)之職務,無論由護士或護理師擔任,其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且為維護學童安全,得參照前開本部100 年9 月21 日函釋,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附註:
注意事項第5 點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第1 款情形,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 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2 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四)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1 人,有第2 點第1 項第2 款至第4 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